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最高行政法院

113,上,438 裁判日 2026-09-03 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上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施建民

訴訟代理人 羅惠馨 律師林秉嶔 律師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地球公民基金會

代 表 人 李根政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環境部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13號判決提起上訴,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所繳納之新臺幣陸仟元裁判費,應予退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13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施建民先於民國113年5月29日向該院繳納新臺幣(下同)6,000元裁判費,上訴人財團法人地球公民基金會又於113年5月31日向該院繳納6,000元裁判費,核有溢收情事,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自應依職權裁定予以返還,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林 麗 真法官 彭 康 凡法官 林 秀 圓法官 楊 坤 樵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章 舒 涵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AA%2C113%2C%E4%B8%8A%2C438%2C20260903%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