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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訴,1241 裁判日 2026-09-07 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27號                    114年度訴字第12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奇烽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114年11月27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應刪除。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判有誤寫、誤算之情形,如從裁判本身為整體觀察、理解,即可推知裁判之真意,或從卷內證據資料,有客觀、明確之事證足以證明該誤寫、誤算者,係唯一、明確,別無其他解釋或答案時,該誤寫、誤算即屬不影響全案之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誤寫內容,揆諸上開說明,該誤寫對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並無影響,自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景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黃則諭

附表:

欄位 應刪除之誤寫內容 判決附表二編號1應沒收之物 及「萬圳光數位投資合約書及保密協議」各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CDM%2C114%2C%E8%A8%B4%2C1241%2C20260907%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