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2項、第471條第1項規定自明。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10號判決,於民國115年8月7日委任劉彥廷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據表明上訴理由,迄今已逾20日,仍未提出上訴理由狀,依前揭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本院得不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曉萍(主筆)法 官 詹駿鴻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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