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辯護人 陳昆鴻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8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一、被告王順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法 官 李宜穎法 官 吳致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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