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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4,上,324 裁判日 2026-09-03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324號 上 訴 人 黃春心 黃勝利 共 同 李鳳翔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宜呈律師 被 上訴 人 呂東澔 訴訟代理人 李柏杉律師 被 上訴 人 呂明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欄「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施盈志

法 官 曾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宥鈞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HV%2C114%2C%E4%B8%8A%2C324%2C20260903%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