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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5,抗,151 裁判日 2026-08-31 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151號 抗 告 人 王品爵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太郎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所為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6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起訴聲明固係請求確認相對人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對伊之本票債權請求權及利息請求權均不存在等,惟因系爭本票為伊與訴外人陳佩媛共同簽發,陳佩媛就同一之系爭本票另向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以114年度重訴字第444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另案確定判決)確認相對人對陳佩媛之系爭本票債權請求權及利息請求權均不存在,已生既判力。依票據法第5條第2項、民法第272條第2項、第280條、第274條、第275條之規定,伊與陳佩媛就系爭本票對相對人負連帶債務,而系爭確定判決對伊有既判力,故對相對人而言,系爭本票債權額應僅剩票載金額半數,倘加計利息應僅剩新臺幣(下同)4,951,452元,故本件實質上債務數額僅為4,951,452元,原裁定依票載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顯屬過高,應有違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700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一)本件抗告人以相對人為被告,向原審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明:㈠確認系爭本票對抗告人之本票債權請求權及利息債權請求權均不存在。㈡相對人不得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23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對抗告人為強制執行等語,有民事起訴狀、系爭本票裁定可憑(原審補字卷第13-17、23-24頁)。經核上開聲明係排除相對人所得向抗告人請求之系爭本票債權金額(包含本金與利息),及阻卻相對人持系爭本票裁定對抗告人為強制執行(包含本金與利息)之利益,最終所欲達成之經濟目的均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據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系爭本票債權金額即9,902,904元【計算式:票載本金8,000,000元+(民國111年5月18日起至起訴前1日之115年5月4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利息1,902,904元)=9,902,9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二)抗告意旨雖主張因系爭本票之其他共同發票人已取得另案勝訴確定判決,相對人得請求之本票債權金額應僅餘半數云云,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依抗告人起訴聲明核定之,並非以實體請求有無理由之範圍為據,況抗告人非另案勝訴確定之當事人,其主張為既判力所及,亦非可採。原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計算,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許育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提起再抗告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毓涵【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001 109年5月18日 8,000,000元 111年5月17日 待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HV%2C115%2C%E6%8A%97%2C151%2C2026083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