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003號原 告 雲林縣北港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蕭美文訴訟代理人 張虹儒被 告 許博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易字第7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文法 官 趙俊維法 官 劉達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書記官 陳姵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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