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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訴,190 裁判日 2026-09-03 案由: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維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陳柏凱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文城律師施嘉瑀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80號、112年度偵字第11039號、113年度偵字第10495號、113年度偵字第10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維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柏凱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依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李紹嘉

法 官 翁碧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李振臺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YDM%2C114%2C%E8%A8%B4%2C190%2C20260903%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