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6號原 告 蔡佳明被 告 田家榮巨新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吳四正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原交簡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承曄法 官 林軒鋒法 官 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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