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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上訴,4141 裁判日 2026-09-04 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上訴字第4141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楚妍 被 告 陳修文

指定辯護人 吳文君律師(義務辯護律師)訴訟參與人 李正文代 理 人 王秉信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9日所為114年度訴字第1358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182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修文羈押期間,自民國115年9月29日起,延長二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修文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的殺人未遂罪的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的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5年6月29日執行羈押,至115年9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本院對被告行應否延長羈押的訊問、聽取辯護人及檢察官的意見後,審酌被告所犯為暴力犯罪,危害社會治安重大,再參酌被告的年齡、身心健康等狀況,認被告的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應自115年9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趙芷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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