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193號)裁定如下:
李登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定執行刑4年有期徒刑經本院判決確定。民國113年10月8日送監執行,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2011號函及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法 官 楊展庚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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