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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聲保,1302 裁判日 2026-09-04 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美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美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美惠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113年10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20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楊展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陳怡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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