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高等法院

115,聲保,1304 裁判日 2026-09-04 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30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昇佑(原名廖昇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01號)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昇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執行3年有期徒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決確定。民國113年7月1日送監執行,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2011號函及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法 官 楊展庚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M%2C115%2C%E8%81%B2%E4%BF%9D%2C1304%2C20260904%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