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張宏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宏澤因詐欺等案件,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刻在監執行,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7728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法 官 唐 玥法 官 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洪于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M%2C115%2C%E8%81%B2%E4%BF%9D%2C1307%2C20260904%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