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HM,115,聲保,1316,20260907,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4 17:1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受刑人李文亮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文亮
上列受刑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文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亮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13年6月19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644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邱瓊瑩法 官 唐 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劉芷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