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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聲保,1319 裁判日 2026-09-04 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柏樹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樹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2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刻在監執行,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465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法 官 唐 玥法 官 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洪于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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