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HM,115,聲保,1323,20260904,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4 17:1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受刑人劉于愷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32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于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20號)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于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定執行刑2年有期徒刑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民國114年7月10日送監執行,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7091號函及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法 官 楊展庚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