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HM,115,聲保,1337,20260904,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4 17:1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受刑人王志展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3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志展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志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展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18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刻在監執行,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474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法 官 唐 玥法 官 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洪于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