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465號上 訴 人 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訴訟代理人 徐薇涵律師邱敏婷律師被 上訴 人 陳永麟 陳永豐 陳再明 陳建龍 陳慶旺 陳慶祿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逸華律師被 上訴 人 陳建志 訴訟代理人 詹汶澐律師複 代理 人 黃浩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法 官 陳雯珊法 官 趙雪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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