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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再易,73 裁判日 2026-09-04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73號再審原告 陳明英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林詩珊、王林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5,72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5,56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法 官 陳彥君法 官 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V%2C115%2C%E5%86%8D%E6%98%93%2C73%2C20260904%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