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HV,115,聲,372,2026083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4 17:1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林承翰
原始抬頭(逐字)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19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49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5年度上字第1104號),並以其因涉及刑事案件帳戶遭凍結,存款無法動用,其每月僅有接近基本工資之薪資收入,需每月支付另案0名被害人共新臺幣(下同)0萬元之和解金,及清償0,000餘元之車貸,並與配偶共同扶養0名未成年子女,經濟負擔已達極限,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本件訴訟救助。觀之聲請人所提出之個人投保紀錄(見本院卷第39頁),固顯示其投保金額僅0萬0,000元,然其投保單位為職業工會,該投保金額0萬0,000元乃職業工會勞、健保之最低投保薪資金額,並無法真實反映其實際薪資收入,反觀聲請人所提出之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41頁),聲請人114年度申報之薪資所得即有00萬元,利息所得更高達0萬0,000元,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亦顯示聲請人名下擁有1輛賓士廠牌之自用小客車(見本院卷第43頁),聲請人顯然具有相當之資力,至聲請人另提出之另案刑事判決、另案和解筆錄、調解筆錄及戶口名簿等證據資料(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37頁、第45頁),均不足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法 官 陳婉玉法 官 王唯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怡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