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HM,115,抗,670,20260907,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4 17:2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抗告人即受刑人曾文信(現在法務部○○○○○○○○○執行 中)
原始抬頭(逐字)
(現在法務部○○○○○○○○○執行 中)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45號中華民國115年7月27日所為裁定(聲請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18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A01(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此次入監服刑,家中仍有一位精障重度母親、兩位未滿16歲女兒、一名兒子,僅由老婆一人負起重擔賺錢養家及照顧老母親,負擔實有過据,能力有限,急需抗告人回去幫忙照顧家庭,負起重擔,請求本著「天公至企、悲天憫人」之情懷,科以公平、合於「情、理、法」之專業「經驗法則」,做出妥適量刑之裁定,並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原訴字第95號、106年度原訴字第50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783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98號等判決所定應執行刑為例,提起抗告,請求重新從輕量定最有利於抗告人之裁定云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應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文。次按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本有自由裁量之餘地,倘其所定執行刑,未逾法定刑範圍,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等,即難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044號裁定意旨參照)。復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洗錢防制法、詐欺等數罪,分經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其中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抗告人業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原審法院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審核卷證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經核原裁定係在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2年6月以上,及各宣告刑合計有期徒刑12年3月,定其刑期不得逾30年之範圍內,兼衡抗告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酌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且亦未逾越有期徒刑5年11月(即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前曾經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附表編號3至5所示各罪,前曾經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附表編號6至9所示各罪,前曾經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合計為有期徒刑5年11月)之內部界限,足認數次定刑減刑之幅度尚屬寬厚,縱不符抗告人之期待,然依上說明,仍合於法律規定之內部性界限及外部性界限,原審業已注意上開各罪中適度寬減其應受執行之刑期,以免累加宣告刑而對抗告人過於苛酷,基於保障抗告人此部分之期待利益,並未量處超過各該單獨宣告刑之加總,從形式上觀察,要屬原審法院職權之合法行使,亦無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等法律內部性界限之情形,依上開說明,原審裁定並無不當,本院自應予以尊重。㈡抗告人雖執前揭情詞提起抗告,惟定應執行刑係特別之量刑過程,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經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故意犯罪,其中編號1、2所示之罪,均是提供他人交付之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幫助詐欺集團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另編號3至9則均是加入同一詐欺集團,負責尋求民眾擔任人頭公司負責人,聯繫人員協助該等人頭負責人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及金融帳戶,以獲取公司帳戶存摺等資料供詐欺集團詐欺被害人款項使用,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致多數被害人受有損害,且受詐騙後難以取回款項,無視政府強力宣傳防詐,嚴重影響治安並造成查緝困難,所生危害難認輕微。兼衡編號1、2所示各罪,前曾經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已獲有減少有期徒刑4月之利益;編號3至5所示各罪,前曾經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已獲有減少有期徒刑2年6月之利益;編號6至9所示各罪,前曾經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已獲有減少有期徒刑3年6月之利益,而原審就本件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於扣除抗告人上開業經定應執行刑所獲致減少之有期徒刑合計6年4月之利益外,抗告人尚獲有減少有期徒刑1年1月之利益;亦即原審就本件所定之應執行刑使抗告人總計獲有減少有期徒刑7年5月之利益。核原審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審酌各罪之犯罪情節、行為次數、侵害法益之程度,並考量犯罪時間間隔、刑罰邊際效應之影響、抗告人就整體事件之責任輕重、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及其以書狀表示之意見等情,分別斟酌,合併予以適度減少總刑期,且已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所定刑期並未失衡,亦未損及抗告人權益,而原審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顯已就其所犯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應認已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及刑事政策之取向等因素,給予抗告人相當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與刑罰經濟、刑法定應執行刑之恤刑考量等法律規範目的均無違背,尚無抗告意旨所指摘之定刑不當等疏失,難認原審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㈢至抗告人舉他案量刑及定應執行刑為例,請求法院從輕定其應執行刑云云,然不同被告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均有不同,且每一案件之犯罪情節亦屬有別,法院就併合處罰之數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本係依具體個案之犯罪情狀,衡酌其罪數、各罪之刑度、型態及相互間之關聯性,本於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定之,不同個案具體情節不一,難以比附援引,自無從作為原裁定酌定之刑是否適當之判斷基準。又抗告人所陳其家庭因素等節,均與前開定應執行刑之應審酌事項無涉,尚難採為審核原審定應執行刑適法性及妥當性之依據。㈣綜上所述,本件原裁定所量定之應執行刑,既未逾法定刑之範圍,亦無明顯違背正義,裁量權之行使無濫用權利,符合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抗告意旨執前詞,請求從輕量定應執行刑等語,無非係指摘原裁定定執行刑裁量權之適法行使,揆諸上揭說明,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法 官 劉 麗 瑛法 官 陳 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書記官 施 耀 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附表:受刑人A01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21至24日 109年8月9至11日 111年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586等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49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5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16日 113年11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5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1日 113年12月2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4號(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78號(編號3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13日 111年1月12、13日 111年1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490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326等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5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9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12日 114年3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5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9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2月25日 114年5月1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78號(編號3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28號(編號6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10日 111年1月7日 111年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326等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94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9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5月1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28號(編號6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