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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5,聲,1335 裁判日 2026-09-04 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3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佳俊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佳俊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佳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部分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部分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15年7月7日向檢察官請求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另檢察官聲請書就附表編號1關於最後事實審法院欄之記載,顯有誤繕,爰逕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罪質及侵害法益(詐欺為侵害個人財產法益,洗錢除個人財產法益,兼有維護金流透明及排除檢警調查障礙等社會法益)、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以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受刑人勾選無意見等情,有卷附本院函稿及陳述意見調查表可參(見本院卷第69、75頁),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宣告刑有關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情形,而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範圍,惟仍應與本裁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併執行之,附此敘明。㈡末按所謂「裁判確定後」,凡裁判已確定即可,而不問該刑之執行是否已完畢,若其中數罪之刑業已執行完畢,並不因嗣後定其應執行刑,而影響先前該數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僅係將來執行時應予折抵之問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執行案號:士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938號),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66頁),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其餘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於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後,再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法 官 簡 婉 倫法 官 黃 玉 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附表:受刑人葉佳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罪名 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元 犯罪日期 111/08/02~111/09/20 111/10/11~111/11/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士林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27909號 南投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278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聲請書誤載為中高分院) 本院 案 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480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991號 判決日 期 114/07/31 115/01/20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5878號 115年度台上字第1863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4/11/06 115/04/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備註 士林地檢 114年度執字第6938號 (已執畢) 南投地檢 115年度執字第878號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HM%2C115%2C%E8%81%B2%2C1335%2C20260904%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