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上 訴人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即 被 告 代 表 人 孫榮德 訴訟代理人 郭向文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114年度交字第141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駁回。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上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繳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後段復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民國115年6月24日本院114年度交字第1410號判決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3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住所(並由受雇人收受),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院內查詢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上訴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法 官 李音儀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5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吳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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