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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4,交,3836 裁判日 2026-09-01 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交字第383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彭柏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5年7月21日本院114年度交字第383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予補繳。

二、上訴狀未由上訴人簽名或蓋章,於法不合,應予補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磨佳瑄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TA%2C114%2C%E4%BA%A4%2C3836%2C20260901%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