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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5,地停,101 裁判日 2026-09-04 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地停字第101號聲 請 人 朱奐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115年度地停字第10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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