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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5,地停,186 裁判日 2026-09-03 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地停字第186號聲 請 人 張中一 張凱傑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連文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停止執行聲請(惟繳費後若有其他聲請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請聲請人併予斟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法 官 陳品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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