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張巧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巧慧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書記官 鄭詠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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