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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5,訴,159 裁判日 2026-09-01 案由: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5年度訴字第159號 原 告 蔡東益

傅立德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葉柏辰 律師張宗琦 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其邁 訴訟代理人 余佩君 呂奇穎 謝恒明 參 加 人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金龍(即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洪國勛律師謝佳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於其他訴訟準用之,同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緣參加人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參加人)為起造人委託訴外人○○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於民國111年7月4日檢具「高雄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申請書」等資料,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規定,申請辦理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重建計畫(下稱系爭重建計畫)。經被告以111年7月18日高市府工建字第00000000000號函(下稱原處分)予以核准。嗣原告以其為原處分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於115年1月22日向被告請求確認原處分無效,經被告以115年3月5日高市府工建字第00000000000號函說明原告等人不具確認利益,且原處分亦非屬無效等語。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確認原處分無效訴訟。參加人亦具狀聲請參加訴訟(見本院卷第129頁至第137頁)。

三、經查,本院審酌參加人為系爭重建計畫之起造人,本件確認訴訟審理結果,倘原告獲勝訴判決,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勢將受有相當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允許其參加訴訟,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審判長法官 曾 宏 揚法官 黃 奕 超法官 邱 美 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祝 語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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