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判決列表
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EV,115,南小補,357,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4 17:4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王譯鋒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小補字第357號原 告 王譯鋒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常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3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