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審交簡附民,191 裁判日 2026-08-31 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91號 原 告 詹勳融 被 告 賴得富

文福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靜上列被告因115年度審交簡字第51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再刑事訴訟法所設「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無言詞辯論程序,因此有關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應解釋為自該案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迄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前,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自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被告賴得富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簡字第51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至於被告文福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則因係被告賴得富之僱用人,經原告請求與被告賴得富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然被告賴得富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1日以115年度審交簡字第518號簡易判決處刑,而原告係於判決後之115年8月6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參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發室收件章顯示日期)。是以,原告顯係於上開刑事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尚未繫屬第二審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依據首揭說明,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與法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得於被告所涉刑事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法院之後,再另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 張琳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DM%2C115%2C%E5%AF%A9%E4%BA%A4%E7%B0%A1%E9%99%84%E6%B0%91%2C191%2C2026083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