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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審交簡附民,21 裁判日 2026-09-03 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1號原 告 葉忠豫被 告 全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錦渝被 告 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橋泰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蔡玉堂上列被告因同案被告曾炎成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簡字第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法 官 許曉怡法 官 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張琳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DM%2C115%2C%E5%AF%A9%E4%BA%A4%E7%B0%A1%E9%99%84%E6%B0%91%2C21%2C20260903%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