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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南小補,363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小補字第363號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緯雄 上列原告對被告莊鎮祐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洪培綺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EV%2C115%2C%E5%8D%97%E5%B0%8F%E8%A3%9C%2C363%2C202609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