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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讓房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EV,115,南簡補,321,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4 18:0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黃裕德
- 被告黃裕豐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簡補字第321號原 告 黃裕德 訴訟代理人 莊佳蓉律師被 告 黃裕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巷000弄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該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400元【按即系爭房屋課稅現值,見補字卷第19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