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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上,986 裁判日 2026-08-25 案由: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上字第986號 上 訴 人 高大銘 高世洋 陳清輝 陳清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汪子博律師 汪玉蓮律師 被 上訴 人 萬隆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雁鉦 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余政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4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4年度上更二字第1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之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原任董事共7名,即訴外人董寶猜、高世玫、吳成旭、鐘鈺秀(下合稱董寶猜等4人)、上訴人高大銘、高世洋及第一審共同原告陳林淑鐘(陳林淑鐘於第一審訴訟程序中死亡,由上訴人陳清輝、陳清茂承受訴訟)。被上訴人分別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28日寄發開會通知予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定於108年1月4日召開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股東會)、董事會(下稱系爭董事會);後者開會通知書載明案由一「購買或交換工廠相關土地案」(下稱系爭購地案)。系爭股東會係為追認107年12月7日股東臨時會所作成假決議而召開,無排定臨時動議之問題,該股東會主席董寶猜未進行臨時動議議程,即宣布該股東會散會,並於原地召開系爭董事會,其召集程序並無違法。又被上訴人章程第20條規定董事會須有3分之2以上董事出席,其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系爭董事會開會時,已有董事董寶猜等4人及陳林淑鐘共5人出席,並經其中4人贊成而決議通過「購買或交換土地,授權董事長或總經理洽談辦理;費用部分由公司籌資辦理」(下稱系爭購地案決議),該決議內容無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系爭董事會另由出席董事高世玫提出臨時動議案由一「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並經上開出席董事5人其中之4人贊成而決議通過發行總金額新臺幣2,500萬元之普通股(下稱系爭增資案決議),其增資認購分配比例核屬正常,並無致特定股東股權被稀釋之虞,且該發行數額較之系爭購地案之土地市場行情,尚屬合理。系爭購地案決議、系爭增資案決議內容均無涉及股東與董事間之利害衝突,上訴人復未舉證證明系爭董事會之會議主席董寶猜或上開出席董事間有剝奪其他董事充分表示意見、壓迫其他董事發言,限制董事諮詢其他會議成員之權利,致其未能取得所有重要資訊,違反董事地位平等,或其他程序安排有明顯錯誤、恣意而牴觸審議民主原理,有違反正當程序情節重大之情形。是系爭購地案決議、系爭增資案決議之召集程序、決議方法及內容均未違反法令或章程,自非無效,上訴人請求確認該2決議無效,為無理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林 純 如法官 李 國 增法官 游 悦 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郭 麗 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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