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葉宗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宗鑫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3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9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5894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 官 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書記官 李育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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