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DM,115,單禁沒,195,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4 18:1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被告不詳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不詳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專科沒
收(115年度聲沒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0.079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物品經鑑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其包裝袋,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無法完全予以析離,應整體視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