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M,115,單禁沒,253,20260907,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4 18:1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被告林威志
原始抬頭(逐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 年度毒偵緝字第191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 年度聲沒字第2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威志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 年度毒偵緝字第19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毒品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4、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業經其提出相關卷證核閱無誤,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按,本件案發後,依托咪酯先經行政院於113 年11月27日公告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隨後又於115 年6 月27日公告改列為第一級毒品),亦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依上說明,均為違禁物無訛,從而,檢察官聲請沒收、銷燬附表所示之違禁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至上開毒品因鑑驗耗用部分,既已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邱郁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與數量 鑑定報告 備註 1 依托咪酯菸彈12顆(毛重合計56.47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3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4年度毒偵字第527號卷第387頁至第389頁) 第一級毒品 2 依托咪酯菸彈1顆(毛重26公克) 同上 同上 3 依托咪酯1罐 (毛重41.25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13日刑理字第1146059425號鑑定書(114年度毒偵字第527號卷第393頁至第394頁) 同上 4 依托咪酯1罐 (毛重8.04公克) 同上 同上 5 安非他命12包 (毛重合計10.24公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度北市鑑毒字第084號鑑定書(114年度毒偵字第527號卷第391頁) 第二級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