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於本院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被告嗣具狀表示自白認罪,尚有事實及科刑部分須再行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定於民國115年9月19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審理。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莊皓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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