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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交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EV,115,雄補,2164,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4 18:2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2164號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林美金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萬8,3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