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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服務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EV,115,雄補,2172,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4 18:2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龍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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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2172號原 告 龍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觀海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