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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EV,115,雄補,2184,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4 18:2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塞納河畔大厦管理委員會機關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2184號原 告 塞納河畔大厦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宥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麗淑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1035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7,3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