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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貨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EV,115,雄補,2190,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4 18:2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富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2190號原 告 富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朱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1409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44萬4,8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