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2207號原 告 陳偉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思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萬0,0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 記 官 武凱葳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EV%2C115%2C%E9%9B%84%E8%A3%9C%2C2207%2C202609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