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訴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上東物業投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凱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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