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許嘉芫
被 告 張尚珉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投小字第216 號損害賠償( 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9 月3 日下午2 時30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鄭煜霖書記官 洪妍汝通 譯 屠敏訓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原 告訴訟代理人 許嘉芫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631元,及自民國115 年6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52,63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書記官 洪妍汝法 官 鄭煜霖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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