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司票,14059,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4 18:2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相對人邱恒誠
- 相對人丁小薇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4059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邱恒誠 丁小薇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26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3,8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949,760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26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840,000元,到期日115年6月28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1,949,76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