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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聲,158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8號抗 告 人 黃慈姣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5年7月2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法 官 辜漢忠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陳玥彤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LDV%2C115%2C%E8%81%B2%2C158%2C20260908%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