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上訴 人 鍾文珍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1日送達上訴人(見本院卷第226頁),上訴人迄未補繳,有送達回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可稽(見本院卷第230-234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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