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聲請人因黃和浚即黃輝龍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破產管理人陳韋廷律師作成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一、按在第1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 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 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破產人黃和浚即黃輝龍前經本院民事庭於民國115年3月25日以114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宣告破產,並選任聲請人為破產管理人,嗣經聲請人提出如附件所示分配表聲請認可,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執行處 法 官 曾仁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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