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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執破,1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請人即 破產管理人 陳韋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黃和浚即黃輝龍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破產管理人陳韋廷律師作成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按在第1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 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 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破產人黃和浚即黃輝龍前經本院民事庭於民國115年3月25日以114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宣告破產,並選任聲請人為破產管理人,嗣經聲請人提出如附件所示分配表聲請認可,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執行處  法 官 曾仁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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